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執行標的現為 仁武草潭埤滯洪公園北埤公園草地,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為公園,供公眾使用。 嗣於同年10月20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86-2地號為空地(為重劃區土地,如完成重劃而地籍異動者,另行通知執行處)。債權人之代理人trial共 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