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上部分座落建物,部分為雜木 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 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高低起伏,現況為 建物、雜木林等,未臨路。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