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及債權人陳報,該標的物目前為雜草空地,無作物,亦無 耕作情形。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 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