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2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雙溪區長源里赤皮崙
2.
6號之1(北38鄉道約7.4公 里處)房屋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部分為上開房屋佔用,部分為上開房屋前之水泥空地,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種短期農作物。59-3地號土地位於 門牌新北市雙溪區長源里赤皮崙5號房屋西北方約570公尺處(北38鄉道約 5.7公里處)附近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林作 物、無地上建物。」。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 地。5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 應買耕地。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