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一般登記事項未會同聲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
3.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158地號土地上部分種植作 物、部分為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種植。依鑑價報告 所載,本件158地號地上為短期作物及雜木,地勢平坦臨約5-5.5公尺農 路。
4.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158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
7.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一般登記事項未會同聲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