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農田,現休耕中。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查封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明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
3.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