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181-1地號為路邊空 地、181-8地號上有架高路面之高架,下為空地,303-1地號上有圍籬(牆)有電動鐵門出入,內有果園,303-3地號為鄉村小道。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181-
3.
181-8地號現況有鐵皮圍籬,為雜草空地,303-1地號現況有磚造圍牆坐落, 內有種植果樹,部分鋪設水泥道路供行走使用,303-3地號現況其上舖築水溝 蓋、部分為道路,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 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物及果樹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03266號)第一次拍賣底價。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9.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11.
303-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