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1地號土地部分為 空地、部分為鐵皮車庫,982地號土地為空地,東勢段
3.
989地號土地為花 圃,989-1地號土地為巷道,995地號土地上雜木林立,埔尾段988地號與楠中段 1058地號相連分為二段道路,部分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又據前案鑑價報告記 載,東勢段
4.
989-1地號等五筆土地互相毗鄰,西側臨民生 路,現況861地號部分上建車棚、部分為空地,
6.
989地號種植景觀樹木,995地號位在裡地,現況為雜草樹,埔尾段 988地號位在裡地,與鄰地合併使用,現況休耕長雜草,1058地號土地位在裡 地,現況大部分為私設農路、部分種植蔬菜。上開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 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99615號)特別拍賣底價。
1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