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墳墓兩座,部分為雜草空地;據債權人查 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 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拍定後與地上物之法律關係請自 理),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 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 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1.
、農育權依土地謄本記載,地租每年新台幣1萬元整,預付地租5萬元整, 使用方法為種植水稻。六、其他事項:
1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3.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 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14.
、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 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