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現況如下所示:
2.
889地號土地現為稻田,部分為道路占用(龜山區鳳尾街)。
3.
913地號土地現為稻田,部分為道路占用(龜山區鳳尾街)。
4.
上述作物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自行解決。
5.
上述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俾決定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8.
9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計畫用地(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已管制及開發限制等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位置、面積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筆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