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經地人員指界稱1444地號土地上有二棟建物,門牌號碼為育仁路一段493巷201弄30號、36號,其餘為道路及雜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位置、面積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