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146地號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社東段146地號土地係雜樹林,債務人稱社東段146地號土地無出租、借用之情事,現無人使 用。據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作之鑑價報告,本件標的物現況為密集之樹林,無 臨接道路,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土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14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 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trial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