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建物查封履勘時,無人在家,惟應有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依花蓮縣政府113年1月12日府建計字第1130003614號函稱本標建物為國民住宅,惟不得申請承接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