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26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頂平房、磚造瓦頂平房數棟坐落,部分種樹、堆置雜物、空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三筆土地均未臨路,143地號土地為數棟建物、空地;266地號土地為數棟建物;267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木。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6.
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無他項權利。
7.
本件土地欠繳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9.
266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26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