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穿越鄰地始得連接至通行道路,本件土地範圍內為坡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檳榔樹,有建物跨越地籍線坐落其上,惟仍應以實際測量為準。本件土地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占用土地面積及本件土地實際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5.
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