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法院民國112年3月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38號」之三合院古宅,部分為空地,另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中壢區正大街32號」建物(懸掛HOUSECAFE招牌);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上有暫定古蹟劉氏宗祠「燃藜第」古厝及接鄰紅樓建物約左半部,紅樓右半部則為另一地號,古厝後方空地亦包含之。古厝(門牌號碼:正大街
2.
38號)係土木磚造,年代百年以上,但有部分已頹圮毀壞,古厝旁紅樓」(門牌號碼:正大街32號)曾作咖啡館營業,但已停業許久現無人使用。
3.
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稱本件標的係領有
6.
桃中市建使字第0426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內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