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雜草林木空地,部分有鐵門、工寮等地上物坐落,地上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拍賣土地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惟因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故 拍定後除雜草林木空地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 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鐵門、工寮等地上物均係債務人興建,惟債權人未聲請 執行地上物,故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至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地上 物所有人間就地上物坐落基地之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如有爭議,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