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3橋金職申62

高雄市大社區清福段452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28.8
  • 50 點閱
  • 1 列管
  • 2024/4/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8
保證金:
5.8
總坪數:
2.7
坪單價:
10.5萬/坪
持分地坪:
2.7 坪
總現值:
20.9 萬
拍後增值:
-7.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高雄市 大社區 清福段 452地號,面積 81.6 m2,持分 1/9,28.8 萬
(住宅區 )
拍賣紀錄 (2)
1拍,2024/3/27,總底價 45萬,保證金 9萬,坪單價 16.4萬/坪,流標
2拍,2024/4/17,總底價 36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13.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2地號土地其上有大社區光華路20巷23號建物,債權人稱係空屋,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3.
設定他項權利:無抵押權設定。
4.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錢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4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1)
1.
高雄市 大社區 清福段 452地號
81.6 m2 × (1/9) × 23,100 元 - 28.8 萬元
= -7.9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8
3拍 不點交
22.1 坪 / 323.2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高雄市大社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