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6地號,其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為中壢區大農路122巷62號 及66號部分占用,部分建物前方空地;451地號除有上開62號及66號建物部分占用外,尚有鐵皮 屋占用,部分草地;拍賣之門牌62號建物與未拍賣之66號有門可相通,惟已封鎖無法打開,又據 第三人巫○城陳報稱拍賣之建物有約定無償供其居住,拍定後土地及建物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標的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標的第223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5.
本件標的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 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