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使用情形據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具狀陳報,不知本件土地使用狀況為何。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前往查明,倘發現與拍賣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者,請儘速向本公司陳報。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72─17地號土地永佃權拍定後不塗銷,其餘無他項權利設定。
3.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得標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編號
4.
7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7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7.
編號7土地依土地法第124條之規定,永佃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若非由優先承買權人拍定,應依規定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多種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優先順序依次為永佃權人、耕地承租人、共有人,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變賣之標的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訴訟撤銷登記者,則本件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