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3南金職亥53

臺南市白河區河保段20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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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2
保證金:
2.5
總坪數:
18.2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18.2 坪
總現值:
16.8 萬
拍後增值:
4.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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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河保段 20地號,面積 991 m2,持分 1/24,7.7 萬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河保段 553地號,面積 434.9 m2,持分 1/24,3.9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白河區 河保段 567地號,面積 15.9 m2,持分 1/24,0.6 萬
拍賣紀錄 (2)
1拍,2024/3/27,總底價 19萬,保證金 3.8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2拍,2024/4/17,總底價 15.2萬,保證金 3.1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共有建物平房(門牌號碼:糞箕湖85號),編號3土地為雜草;本案指界時,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一鐵皮屋(無門牌)及平房一棟(門牌號碼: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85號之
2.
,並有部分三合院跨建其上(實際占用須以測量為準),編號
3.
3土地為雜草木。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編號1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到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河保段 20地號
991 m2 × (1/24) × 2,700 元 - 7.7 萬元
= 3.4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河保段 553地號
434.9 m2 × (1/24) × 3,000 元 - 3.9 萬元
= 1.5萬元
3.
臺南市 白河區 河保段 567地號
15.9 m2 × (1/24) × 3,000 元 - 0.6 萬元
= -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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