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房屋(門牌:苗栗 市福麗里18鄰忠孝1之3號)、禽舍坐落、空地、空地有堆置雜物、停放汽 車。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禽舍、雜物、汽車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 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 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0.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 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