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既成道路(接在編號2土地後面)、空地(雜林);編號2土地為既成道路(中民路);編號3土地上有部分房屋、空地(雜草);編號4土地為既成巷道(中東巷);編號5土地上有多棟部分房屋、防火巷、空地。嗣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筆土地皆為燕巢區中東巷通行巷道,其中編號1土地坐落於門牌燕巢區中東巷80號建物旁,部分為中東巷84弄通行巷道,部分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坐落於門牌燕巢區中東巷80號至72之11號建物前;編號3土地坐落於門牌號碼燕巢區中東巷72之6號建物旁;編號4土地坐落於門牌號碼燕巢區中東巷巷口至41號建物前;編號5土地坐落於門牌號碼燕巢區中東巷56之1號及41號建物間。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5.
4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中東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