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2棟加強磚造建 物坐落(門牌分別為:後龍鎮豐富里新港七路196號、198號)、1棟磚造鐵皮 建物坐落(門牌為:新港路194號)、數棟磚造瓦房(無門牌)坐落,其餘為空 地、雜草、時蔬。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