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三七五租約經澎湖縣政府86年12月26日澎府地權字第80034號函核准註銷。
5.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