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1年4月18日查封時,共有人周晏羽在場稱
3.
二樓目前出租他人,三樓由其自行居住使 用;又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執行時,共有人周義勝之代理人在場稱
4.
二樓及地下室出租予第 三人吳余○珠約四十餘年,從事雜貨買賣,租約一年一簽,每月租金3萬元,由共有人周晏羽、 周義勝各取一半,目前共有人周晏羽居住於三樓,經檢視屋況老舊,室內斑駁,有些壁癌情形, 一樓騎樓有部分搭建鐵皮,二樓前面陽台及地下室有增建;另據共有人周義勝於113年1月19日具 狀陳報本件房屋三樓由共有人周晏羽居住使用,
5.
二樓及地下室經共有人兩造各自就權利範圍 與第三人吳余○珠成立租賃契約,至112年12月31日期滿,未再簽訂租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一樓、二樓及地下室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占有中,承租期間自112年1月1 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仍點交。六、本件執行名義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1.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