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及地政人員至現 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魚寮子小段84-
3.
84-3地號,位於新北市瑞芳區魚寮路112號建物東北方約
4.
460 公尺處,土地上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買。
6.
本標地號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84-3地號設定抵押權新臺幣50萬,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