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5地號土地為道路。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再執行履勘時,經地政人 員指界結果,335地號土地為和平路138巷11號前三角形空地。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