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4日查封時,至現場因有鐵柵門上鎖無法進入,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0-2地號土地依據空照圖顯示土地其上部分為門牌新 北市平溪區五分寮10之3號之基地,部分土地為水池、部分為涼亭;320-4 地號土地則以上開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南方230公尺處,其上部分為產業道 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竹林。另經本院函詢新北市平溪區五分寮10之3 號房屋納稅義務人,查無該屋房屋稅籍資料,該屋座落其上權源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 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 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