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稱拍賣房屋目前出租第三人郭0風。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現況為一層樓倉庫,內部堆滿雜物,現出租於第三人使用,房屋前面有 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 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標的土地係69年新化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如下:1.出租耕 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 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若其中一優先 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8.
2 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於其餘標 的不得拒絕應買。
9.
本件拍賣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始得應 買。投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1.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2.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 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 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 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10.
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遭拆除之風險。九trial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 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