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 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 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 照),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暫48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注意。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含債 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土地與 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共 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