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1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4筆地號土地均為 道路。嗣112年本院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本件
2.
14地號土地為道路; 本件19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本件21地號土地為巷道。依鑑價報告所 載,本件
3.
21地號土地南側臨約12公尺寬之溪下路4段(柏油鋪 面);本件19地號位於道路內側,有建物坐落。
4.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