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4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多 棟草湖村愛鄉路28號磚造平房。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嗣 112年本院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2間門牌為愛鄉路
2.
30號之三合院磚造平房。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坐落2戶1層三合院 (門牌為芳苑鄉愛鄉路
4.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及使 用現況,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