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本件723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上有一磚造二層樓房、三層加蓋鐵皮、門牌為和厝路一段424巷19號之建物。嗣本院現場會測查封147建號及增建部 份,債務人不在場,楊姓共有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自住使用,債務人未住於此,且該建物部分 有壁癌、漏水等情形,所以加蓋鐵皮,已居住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坐落本件723地號上,147建號為二層樓建物,881建號為1~4層樓之 增建,現況作為住家使用,建物保養情況普通,屋齡40年以上。
4.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使用現況,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 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增建部分即暫編88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六、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 主張優先承買時,依66年度法律座談會第21號見解,建物共有人優先基地共有人。2.主張優 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