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迅87077

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228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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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4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6
保證金:
19.2
總坪數:
580.6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580.6 坪
總現值:
69.1 萬
拍後增值:
-26.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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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228地號,面積 2,294 m2,持分 6/16,4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228-1地號,面積 2,580 m2,持分 2/12,2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229地號,面積 11,324 m2,持分 2/36,3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23,總底價 120萬,保證金 24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2.
2土地均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部分種植果 樹、部分為雜竹林,三筆土地均須經由他人土地進出始可到達。據鑑價報告記 載:編號1土地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有農 作物種植部分為雜樹林,土地為裏地,地形為不規則形,地勢起伏。惟實際使 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建物及作物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 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 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六、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5.
依登記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6.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 特別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228地號
2,294 m2 × (6/16) × 360 元 - 40 萬元
= -9萬元
2.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228-1地號
2,580 m2 × (2/12) × 360 元 - 24 萬元
= -8.5萬元
3.
臺南市 南化區 中坑段 229地號
11,324 m2 × (2/36) × 360 元 - 32 萬元
= -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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