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相連,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登記建物,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目前為土地共有人占 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 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 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