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民國112年10月1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地號418土地係位於貢 寮區丹裡街37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7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種植有農作 物,南側部分臨路,該道路為無尾巷;
3.
地號419土地係位於貢寮區丹裡 街37之1號建物東北方約13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種植有農作物。本件 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 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 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 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