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母親在場,建物現況為4層樓建物,有漏水 情事,亦有壁癌,第4層樓為鐵皮加蓋,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中並稱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債務人 未居住於此,土地部分為房屋坐落基地,部分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trial承購權,如土地 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