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其上有石潭路205 巷68號、70號之建物及一磚造無屋頂建物、鐵皮搭建之建物(均無門牌)。惟實 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