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本院會同警員請鎖匠開鎖入內測 量,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但平日皆在外地上班。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標的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 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 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