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43地號土地上有加強磚 造平房一棟,無門牌,門窗有破損,似無人使用,部分土地為雜樹林,部分為 巷道;549地號及550地號土地均為巷道。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543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