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94地號土地為復興路22-3號共4間建物前之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6.
94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trial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