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一棟平房(水尾 一路301巷166號),債權人稱該平房係債務人所有,債務人表示係繼承而 來。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上有磚造平房等地上物坐落,東側及南側 臨接4米水尾一路301巷,標的位於彰化市外圍,附近聯絡道路彎曲狹小。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 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 屬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劃案,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 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