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09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占用中,無出租、出借等情事。
3.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 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