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49地號土地上有144建號建物、騎樓及磚造倉庫1間。144建號建物1樓廚房、2樓臥室、3樓涼棚為增建(經測量後暫編為144-1建號),與內部相通,無獨 立出入口。第三人即共有人潘玉梅在場稱,磚造倉庫為其出資興建,執行之不動產現由其居 住使用。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鄰近埔里鎮第七公墓納骨塔。
3.
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第三人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六、拍賣之14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