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888地號土地現部分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且本件12─888地號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2─1296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一層樓平房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另據債務人稱,前開建物是父親留下的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開建物非債務人所有,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3.
12─888地號土地共有人對12─888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於12─888地號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