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94地號兩筆土地相連,293地號土地為水溝,294地號土地上種植作物,無路可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29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本件土地拍定後,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