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稱:中和區景福段709地號土地位於秀朗路3段78巷1弄28號建物前方三角形空地,其上搭有鐵皮棚架,現為停車使用。中和區景福段726地號土地位於秀朗路3段128巷30弄2號建物前方,其上有鐵皮棚架及鐵皮屋占用。中和區景福段758地號土地位於秀朗路3段100巷2弄10號對面,其上搭有鐵皮屋,似作為倉庫使用。前開鐵皮屋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2.
上述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726地號土地依71使字第1023號使用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為保留地,758地號土地依71使字第1024號使用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為保留地,709地號土地依工務局現存查詢系統無資料可稽,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各筆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以及可否辦理容積移轉,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等情。
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