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8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2段52之1號建物、鐵皮棚架及水塔占用,部分土地係該建物後方之水泥空地、雜木林及菜園;37─4地號土地上有廠房後方廢棄廁所占用,部分土地係雜木林;37─10地號土地上有上開52之1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土地係該建物前方水泥空地。上開建物、地上物所有權人、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0.
37─10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37─1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15.
460條之1規定時,就其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