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212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1段217號西方空地,其上目前劃設私人車位,部分為道路,部分被達昌家庭藥局前直立式招牌占用,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0月31日北市都建授字第1116054909號函稱,212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1035號使用執照(66建(古亭)(泉)字第2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該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